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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差额业务报告
1.对于单笔进口报关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单笔出口报关金额与相应收汇金额存在差额的,企业可根据该笔差额对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差额金额及差额原因等信息。
2.对于存在多收汇差额或多付汇差额的,企业可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对于存在多出口差额或多进口差额的,企业可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出口或进口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3.企业频繁到外汇局现场进行已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且涉及金额较大的,外汇局要加大对其数据修改和删除操作的审核力度,并可根据报告数据变动对总量核查结果的影响程度,
将存在异常的列入重点监测。
1.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款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携情况说明及外汇局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进行报告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差额业务信息,若对应报关单数据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1.对于下列业务,收汇或进口企业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并办理收汇或进口数据的主体变更手续: (1)因企业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
(2)捐赠进口项下进口与付汇主体不一致;
(3)经外汇局认定的其他进出口与收付汇主体不一致的情况。
2.对于上述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应在收汇或进口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情况说明(说明贸易主体不一致的原因、需报告的收汇申报号或进口货物报关单号、相应的收汇金额或进口金额及其变更后的企业代码和名称、企业所属外汇局); (2)出口合同或进口合同; (3)收入申报单或进口货物报关单; (4)捐赠协议(仅捐赠业务提供); (5)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仅企业分立、合并的提供); (6)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超过规定期限报告的,还应说明未能及时报告的原因。 3.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信息有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撤销变更: (1)情况说明(说明撤销原因和原报告事项及具体内容); (2)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4.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为企业办理数据主体变更或变更撤销操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对于逾期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 (2)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1.已报告的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只能由原报告企业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撤销变更。 2.对于已进行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转口贸易或差额等业务报告的收汇或进口数据,不得再进行贸易主体不一致业务报告。 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辅导期业务报告
1.企业应当根据辅导期内实际业务发生情况,逐笔对应货物进出口与贸易外汇收支或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与支出数据,如实填写《进出口收付汇信息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并在辅导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加盖企业公章的《报告表》报送所在地外汇局。
2.《报告表》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出口/付款与相应收款/进口的逐笔匹配情况; (2)转口贸易收入与相应支出的逐笔匹配情况。
1.属地管理原则。 2.外汇局应对企业报告的辅导期业务信息进行抽查,必要时可要求企业提供相关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其他证明材料。 3.对于抽查范围内的企业,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 (1)报告数据逐笔对应的,进一步审查企业的非现场监测情况与报告数据是否相符。若不相符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2)报告数据无法逐笔对应的,进一步审查企业已报告的贸易信贷等业务数据,与无法对应的辅导期业务报告数据是否相符,以及不相符是否存在合理性等。若不相符且不具合理性,可将其列为重点监测企业;
(3)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情况严重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4.对于未按规定报告的企业,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1.外汇局可结合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 2.外汇局自行确定《报告表》格式。
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报告表》原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其他特殊交易报告
对于货物进出口与贸易收付款业务中发生的其他特殊交易,企业可根据相关业务对其贸易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影响程度,自主决定是否向外汇局报告相关信息。对于需报告的,企业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或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1.属地管理原则。 2.企业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不纳入非现场监测。 3.外汇局可定期查看企业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企业报告金额较大或显著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的匹配情况,外汇局可进一步审查相关业务具体情况及其合理性,并通过监测系统“监测记录”模块记录备查。
1.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内,企业可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进行数据修改或删除操作;在进出口或收付款之日起30天后(不含),企业可到外汇局现场申请数据修改或删除。 2.对于已报告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信息,若对应进出口或收付款数据被修改或删除,企业应当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或到外汇局现场对相应报告数据进行修改或删除操作。企业未及时修改或删除报告数据的,外汇局可直接对相关数据进行相应处理。 3.外汇局可通过监测系统记录企业报告违规情况,并留存相关材料5年备查。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企业办理进口付汇或开证手续前,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付货款除外),提交进口合同、进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发票;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还须提交经金融机构核对密押的外方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
(4)对于进口与支出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下列情况提交证明材料: ①属于捐赠进口业务的,提交捐赠协议; ②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 ③对外汇局认定的其他业务,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对于贸易收汇的退汇支付,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入产生的,提交原收汇凭证;因错误汇入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提交原收入申报单、原出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 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C类企业全部贸易外汇支出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支出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需对外支付货款的,可以办理登记;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登记; (3)交易是否合规:C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远期信用证(含展期)、海外代付等进口贸易融资业务;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托收业务,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支出; (4)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C类企业”; (2)业务类别为“付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4.对于代理进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支出登记。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付汇信息。
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付汇”的《登记表》,结算方式为“信用证”的,在开证时签注付款金额,在信用证实际付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结算方式非“信用证”的,在付款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贸易外汇收入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企业应当持书面申请(说明需登记的事项和具体内容)和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1)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 (2)以汇款方式结算的(预收货款除外),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
(3)以预收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收入申报单、出口合同、发票; (4)对于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提交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融资协议、出口合同、发票; (5)对于出口与收入主体不一致的业务,除按不同结算方式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区分情况提交证明材料:因企业分立、合并原因导致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分立、合并证明文件;对于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提交相关材料; (6)对于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应在书面申请中具体说明退汇原因以及退汇同时是否发生货物退运。因错误汇出产生的,提交原支出申报单、收入申报单;因错误汇出以外的其他原因产生的,还应提交原进口合同;发生货物退运的,还应提交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7)因汇路不畅需要使用外币现钞结算的,办理外币现钞结汇业务登记时应提交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报关单;结汇现钞金额达到规定入境申报金额的,还应提交经海关签章的携带外币现钞入境申报单。 外汇局按照真实性审核原则,可要求企业补充提供其他有效凭证、商业单据或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3.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C类企业全部贸易外汇收入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入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 (3)交易是否合规:C类企业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不得办理转口贸易外汇收入; (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 3.《登记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登记表》填写要求: (1)登记类别为“C类企业”; (2)贸易外汇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以及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类别均为“收汇”; (3)指定一种结算方式; (4)指定一家金融机构;
(5)在“外汇局登记情况”栏中注明“待核查账户结汇、划出”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字样。 4.对于代理出口业务,代理方为C类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入登记。
1.登记业务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一份《登记表》只能在一家金融机构使用,可分次使用,可签注多笔收汇信息。
3.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企业提交的《登记表》,在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并核对相应《登记表》电子信息;在《登记表》有效期内,按照《登记表》注明的业务类别、结算方式和“外汇局登记情况”,在登记金额范围内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并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对于业务类别为“收汇”的《登记表》,属于贸易融资业务的,在金融机构放款时按对应的境外回款总额签注收款金额,待企业从境外实际收回货款时补签注申报单号;对于贸易融资以外的其他贸易收款,在资金从待核查账户结汇或划出时同步完成申报单号和金额的签注。 4.外汇局留存企业书面申请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无货物退运的退汇;
(2)错汇款退汇;
(3)海关审价;
(4)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5)市场行情变动; (6)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金融机构申请出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当持本规程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登记规定的相关材料以及额度不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3.外汇局审核企业提交材料无误后,向企业出具加盖“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监管章”的纸质《登记表》,并通过监测系统将《登记表》电子信息发送指定金融机构。 4.企业凭《登记表》在登记金额范围内、到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相关业务。
1.外汇局遵循属地管理和分级授权原则,对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全部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 2.审核原则: (1)提交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2)拟登记的收支要素与提交材料之间是否具有一致性。对于合同中付款条款规定需对外支付货款的,可以办理支出登记;对于合同规定以付款以外其他形式抵偿进口货物的,不得办理支出登记; (3)交易是否合规:B类企业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指标情况好转且没有发生违规行为的,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经登记可办理上述业务;
(4)进口项下退汇的境外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内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出口项下退汇的境内付款人应当为原收款人、境外收款人应当为原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