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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3: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
  编号:

所属外汇局代码

 

所属外汇局名称

 

企业名称

 

企业代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登记类别

□B类企业超额度□C类企业□其他

业务类别

□收汇□结汇□付汇□售汇□其他

结算方式

□信用证□托收□汇款□其他

金融机构标识码

 

金融机构名称

 

币种

 

小写

 

大写

 

 

外汇局登记情况

 

 

 

 

国家外汇管理局 分(支)局

年 月 日

 

金融机构办理情况

币种:  金额:  申报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币种:  金额:  申报号码: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本登记表截至  年 月 日有效)

  附4: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

  协议编号: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   (境外开户行)  ],一家根据[        ]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其注册地址为[     ],银行代码(指SWIFT CODE或金融机构标识码)为[     ];
  乙方:[  (境内企业全名)  ],组织机构代码[      ],一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公司,其注册地址为[    ],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所在地外汇局)为[    ]。
  鉴于:
  乙方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于[日期]颁布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甲方开立[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乙方须在与甲方签订协议以授权甲方定期向乙方指定的地址报送其专用账户收支信息后,方可在甲方开立此类专用账户。
  1. 授权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按照《实施细则》和本协议要求的内容和方式向乙方指定的地址报送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专用账户的所有相关信息。甲方特此同意按乙方授权报送信息。
  2. 开户
 
 2.1 乙方根据《实施细则》及甲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在甲方开立专用账户,此账户经乙方在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后生效。
  2.2 乙方拟在甲方开户户名为:            
  3. 账户信息报送
 
 甲方应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专用账户对账单邮寄给乙方所在地外汇局[收件人名称           ,地址                         ,邮政编码         ]。
  4. 有效期
 
 4.1 本协议由甲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业务专用章、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并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4.2 若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邮寄乙方专用账户对账单,乙方有权主动停止在甲方专用账户的所有交易活动并关闭账户,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蒙受的相应损失。乙方关闭本协议约定的所有专用账户时,本协议终止。
  4.3 由于不可抗力或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免除甲方相应责任。甲方应于影响履约事件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
  4.4 本协议生效后,若乙方未经所在地外汇局登记开立专用账户,本协议终止。
  5.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6.其他
 
 本协议是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有关乙方在甲方所开立专用账户的条款和条件的组成部分。就本协议所述事项,若本协议与任何其他条款或条件出现任何不一致,应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姓名:

负责人

(授权签字人)

姓名:

职务:

 

日期:

日期:



注:甲、乙双方可在本协议模板基础上丰富协议内容,所增条款不得与模板中“1.授权”和“3.账户信息报送”内容相抵触,其余条款供参考。



  附5: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拟开户情况(企业填写)

境外开户银行名称

(中文或英文)

 

境外开户银行代码(SWIFT CODE或

金融机构标识码)

 

境外开户户名

(中文或英文)

 

境外开户

国别或地区

 

境外开户银行地址

(中文或英文)

 

账户收支信息报送协议或其补充协议编号

 

外汇局登记情况

□年度累计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规模为                

□成员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同意企业在上述银行开立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账户。         

□其他:                  

 

               外汇局(盖章)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一式两联 第一联:企业留存联 第二联:外汇局留存联)

  附6: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资格登记表

企业名称

(加盖企业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情况说明(企业填写)

      

外汇局审核情况

□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同意该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其他:                     

 

    外汇局(盖章)

               外汇局代码:         

          经办人:     复核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一式三联 第一联:企业留存联
  第二联: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留存联 第三联:签发外汇局留存联 )

  附7: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现场核查通知书

  编号:   

              : (企业名称)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及相关规定,因             (原因),现对你单位      日至      日期间发生的业务进行现场核查,核查方式为:
  □企业报告
  □约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现场调查
  □其他    
  收到本通知后,请将回执联反馈外汇局,并于  个工作日内准备好相关资料,接受外汇局的核查。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年  月  日

  --------------------------------------------------------------------

现场核查通知书回执联

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
            (企业名称)已收到编号为            的现场核查通知书。

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企业主体管理

项目名称

管理内容

管理原则

注意事项

名录登记

1.企业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细则》第三、四条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名录,并设置辅导期标识。完成名录登记后,外汇局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3.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名录信息。

 

 

1.属地管理原则,即企业受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监管,应当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关业务(下同)。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名录登记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应当符合行政许可相关规定。

2.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3.已办理外汇登记手续的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的,应凭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登记证明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到所在地外汇局完成名录登记手续。

4.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名录登记比照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企业办理。

5.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辅导期起始日期为名录登记当日,截止日期为企业列入名录后发生首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之日起第90天。
  6.外汇局长期留存《确认书》, 留存《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以及其他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变更

1.名录内企业的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天内,持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变更手续。

2.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通过监测系统变更企业的名录登记信息。

3.企业因注册地址变更导致所属外汇局发生变化的,外汇局还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并迁移该企业业务数据。

4.发生外汇局机构撤并或增加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变更操作。

1.属地管理原则。

2.相关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1.监测系统中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变更操作权限在外汇局各分局。中心支局、支局辖内企业需变更所属外汇局代码的,由所在地外汇局逐级上报至分局,再由分局通过监测系统进行变更操作。
  2.因机构撤并或增加等原因导致需大批量变更企业所属外汇局代码的,分局可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总局),由总局统一后台处理。

3.外汇局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5年备查。

名录注销

1.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现场核查等情况或定期通过下列方式,将符合《细则》第七、八条规定情况的企业从名录中注销:

(1)通过工商、商务管理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获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以及被商务管理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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