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民用核安全设备类别许可范围的通知
(国核安发[2012]10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
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并于2007年12月29日发文《关于公布〈民用核安全设备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国核安发〔2007〕168号)予以实施。
为了进一步明确《目录》中部分设备类别的许可范围,现通知如下:
一、《目录》中的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核动力厂和研究堆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核安全机械设备和核安全电气设备。
二、对于铸锻件设备类别,《目录》的许可范围仅包括用于制造一回路压力边界中容器、管道、泵、阀和主设备支承等核安全1级设备的铸锻件。其中容器类锻件包括封头、筒体、接管、管板、控制棒驱动机构中的耐压壳等;泵阀类锻件包括主要承压部件,如泵壳、泵盖、阀体、阀盖等;对于支承类铸锻件,主设备阻尼器和波动管弹簧支撑的铸锻件暂不列入《目录》的许可范围。
三、对于泵设备类别,除核1级泵本体铸锻件、法兰和1E级电机以外的泵的其他配套部件均不属于《目录》的许可范围。
四、对于支承件设备类别,《目录》的许可范围仅包括反应堆压力容器支承、稳压器支承、蒸汽发生器支承、主泵支承、主管道的防甩装置等核1级设备支承件。
五、对于应急柴油发电机组设备类别,仅成套供应商需申请相应许可。
六、下列设备暂不列入《目录》许可范围:
(一)机械设备:过滤器;泵、阀中使用的波纹管;单独的流量孔板、文丘里管。
(二)电气设备:光缆及安装在机柜机箱内部的接线端子、端子台、电缆;电气贯穿件中的终端(连接)箱、端子排、连接器;开关柜、配电柜;充电器和逆变器;阀门电动装置中的电动机;安装于核电站主控室盘台上的1E级事故后监测仪表(显示仪表)。
七、下列设备属于《目录》许可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