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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一届]第四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2013年立法会产生办法和2014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有关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予以备案,现予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予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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