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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保监发改[2012]670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670号)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人保健康发〔2012〕79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2年4月25日股东大会决议将章程第十三条修改为:

  (一)公司成立时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情况

  公司发起人为:

  1.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控股”,现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DKV Deutsche Krankenversicherung AG(德国健康保险股份公司)(以下简称“DKV”);

  3.中国华闻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控股”);

  4.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

  5.广西新长江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

  公司成立时发起人认购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人保集团

3,480,388,716

87.66%

货币

DKV

190,000,000

4.78%

货币

人保投控

100,000,000

2.52%

货币

首都机场

100,000,000

2.52%

货币

新长江

100,000,000

2.52%

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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