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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201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2〕614号)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国元保险〔2012〕72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2年3月31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的以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保监发改〔2008〕54号),并于2008年1月18日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二、第四条修改为:公司住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15号。

  三、第十四条中股东名称“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城发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为:“安徽普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四、第三十一条第十项修改为: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第十一项修改为:审议批准公司重大关联交易。

  五、第四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六、第六十条第七项修改为: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方案;第八项修改为: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借款事项。

  七、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一次性长期投资总额(或处置资产总额)或在四个月内累计长期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超过百分之十五的,或者在一年内累计长期投资总额(或处置资产总额)达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报股东大会批准。

  除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中的诉讼担保外,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或者变相对外担保。

  八、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四)监事会提议时;(五)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六)总经理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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