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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监督管理与强化服务相结合。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要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充分发挥专员办的财政业务优势,以及连接中央财政与基层单位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指导和服务基层单位提高预算、资产、财务和会计管理水平,及时反映基层单位执行财政财务政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财政政策和财政管理的意见建议,促进基层单位加强财政管理。

  (三)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开展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应采取非现场监管与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非现场监管实现对基层单位监管范围的全覆盖,通过现场检查突出监管重点。专员办要通过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审核审批、约请谈话等方法,不断提高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和时效性;健全和完善实地走访、现场调查、现场核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不断提高现场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预算与资产财务监管相结合。预算监管是综合财政监管的核心,资产财务监管是综合财政监管的基础,两者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专员办要在全面掌握基层单位财政管理信息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预决算审核、财务检查等监管手段,加强基层单位预算、资产、财务等的监管,提高其预算编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预算执行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不断规范其资产管理、财务核算与会计报告行为。

  三、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内容

  综合财政监管是对中央二级及以下基层单位的预算、资产、财务及其他财政管理事项实施监管。

  (一)预算监管。通过采集、分析基层单位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等信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提高预算编制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督促基层单位严格执行预算进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已授权开展预决算审核的单位,严格按照现行的授权文件继续执行。按照财政部投权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相关管理办法,做好基层单位财政直接支付审核工作。加强政府采购监管,督促基层单位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及时掌握基层单位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等,反映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保障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落实到位。

  (二)资产监管。对基层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控,全面掌握基层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规范国有资产管理;重点关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处置情况,保障国有资产及其收益安全。

  (三)财务监管。加强对基层单位内控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财会人员信息、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和重大财务事项等的日常监管,建立管理台账,并加强财务会计事项的专项检查。按照银行账户管理规定要求,做好基层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等工作,规范基层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四)其他财政监管事项。加强非税收入监管,建立基层单位非税收入征收及缴库情况报备制度,强化对非税收入缴库数据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提高非税收入监管水平。强化基层单位财政票据监管,按照财政部授权做好基层单位票据年度审验、核销等工作,防止以假票据套取资金的行为。加强对中央基层行政单位津贴补贴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及时查纠并向财政部反映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行为。加强对中央基层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情况的监控,及时反映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四、综合财政监管的主要方式

  专员办可根据基层单位的性质和行业特点,实施分类监管,既要保证监管内容全覆盖,又突出监管重点。在监管方式上,可结合基层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特点等,采取非现场监管、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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