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监〔2012〕8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自2012年起,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
现将《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涉及面广、意义重大,各专员办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及时反馈监管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附件: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附件: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强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监管,提高财政管理绩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09]37号)、《
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综合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财监[2012]8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综合财政监管试点工作情况,财政部研究决定,由各专员办全面开展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综合财政监管。
一、综合财政监管的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财政改革与发展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方式,全面推开,重点推进,分步实施,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着力构建“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规范高效”的综合财政监管机制,促进基层单位进一步规范预算、资产、财务等财政事项管理,全面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综合财政监管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推开与重点推进相结合。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各专员办对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央基层单位开展综合财政监管。在本方案试行期间,重点是对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基层行政单位、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中央基层事业单位实施综合财政监管。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名单另发软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