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
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
3.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4.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5.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
6.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7.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8.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
9.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
10.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终止上市过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七、设立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
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如下安排:
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新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此类推。
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且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附表1:主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条件及程序调整一览表
附表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申请恢复上市、退市标准及程序调整一览表
附表3:方案实施后深交所各板块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条件及程序对照表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表1:
主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条件及程序调整一览表
标准
| 退市风险警示
| 暂停上市
| 终止上市
| 备注
|
原规定
| 新规定
| 原规定
| 新规定
| 原规定
| 新规定
|
|
连续亏损
| 两年
(或追溯重 述导
致连续两年亏损)
| 两年
(或追溯重 述导
致连续两年亏损)
| 三年
(实行 退市风险
警示处 理后首个
会计年 度继续亏
损)
| 三年
( 实行退市风险
警 示处理后首个
会 计年度继续亏
损)
| 四年
(或被暂停上市后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
露首个年报)
| 四年
(或被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首个年报)
| 不变
|
净资产为负
| /
| 一年
(或因追溯重述
导致净资产为负)
| /
| 两年
| /
| 三年
(或被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首个年报)
| 新增
|
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元
| /
| 一年
(或因追溯重述
导致营业收入低
于 1000 万元)
| /
| 两年
| /
| 三年
(或被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首个年报)
| 新增
|
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
| /
| 一年
| /
| 两年
| /
| 三年
(或被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
内披露首个年报)
| 新增
|
因财务类退市指标触及退市
情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
报
| /
| /
| /
| /
| /
| 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营业
收入低于 1000 万元、被出具否定
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等
| 新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