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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

  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

  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值;(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

  (一)净资产为负值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因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

  仅发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出现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二、改进恢复上市程序,明确恢复上市条件

  (一)针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如下:

  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公司应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须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二)为遏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终止上市,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如下:

  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6.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情形;

  8.本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加强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退市标准的,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环节,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上述退市标准时,及时、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

  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三十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做好退市后续安排,维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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