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 民优发[199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9元、65元和15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的抚恤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专款专用,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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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现行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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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 战 │ 450 │ 150 │ 600 │
│ 特 等 ├──────┼──────┼──────┼──────┤
│ │ 因 公 │ 420 │ 150 │ 5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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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 战 │ 374 │ 126 │ 500 │
│ ├──────┼──────┼──────┼──────┤
│ 一 等 │ 因 公 │ 342 │ 118 │ 460 │
│ ├──────┼──────┼──────┼──────┤
│ │ 因 病 │ 332 │ 118 │ 450 │
├──────┼──────┼──────┼──────┼──────┤
│ │ 因 战 │ 288 │ 92 │ 380 │
│ ├──────┼──────┼──────┼──────┤
│ 二等甲级 │ 因 公 │ 268 │ 92 │ 360 │
│ ├──────┼──────┼──────┼──────┤
│ │ 因 病 │ 250 │ 90 │ 340 │
├──────┼──────┼──────┼──────┼──────┤
│ │ 因 战 │ 231 │ 69 │ 300 │
│ ├──────┼──────┼──────┼──────┤
│ 二等乙级 │ 因 公 │ 214 │ 66 │ 280 │
│ ├──────┼──────┼──────┼──────┤
│ │ 因 病 │ 210 │ 60 │ 270 │
├──────┼──────┼──────┼──────┼──────┤
│ │ 因 战 │ 174 │ 46 │ 220 │
│ 三等甲级 ├──────┼──────┼──────┼──────┤
│ │ 因 公 │ 160 │ 40 │ 200 │
├──────┼──────┼──────┼──────┼──────┤
│ │ 因 战 │ 132 │ 38 │ 170 │
│ 三等乙级 ├──────┼──────┼──────┼──────┤
│ │ 因 公 │ 122 │ 38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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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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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象│ │ │
│标 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 │ │ │
│居住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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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 村 │ 60-65 │ 55-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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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城镇 │ 70-75 │ 65-70 │
├───────────────┼───────────┼──────┤
│ 大中城市 │ 75-80 │ 7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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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
│ 300 │ 200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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