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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96年)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6年11月15日 民优发[1996]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为贯彻107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1996年7月1日起,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伤残保健金、“三属”(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1994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50元,其他伤残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一)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5元。(新标准见附件二)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在1995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49元、65元和15元。(新标准见附件三)
  四、这次提高在职革命伤残人员、“三属”和“三红”的抚恤补助标准,各级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要专款专用,不错不漏,及时把抚恤款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一、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二、“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三、“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附件一:        革命伤残人员保健金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
┌──────┬──────┬──────┬──────┬──────┐
│ 伤残等级 │ 伤残性质 │ 现行标准 │ 提高标准 │ 新标准  │
├──────┼──────┼──────┼──────┼──────┤
│      │ 因  战 │  450   │  150   │  600   │
│ 特  等 ├──────┼──────┼──────┼──────┤
│      │ 因  公 │  420   │  150   │  570   │
├──────┼──────┼──────┼──────┼──────┤
│      │ 因  战 │  374   │  126   │  500   │
│      ├──────┼──────┼──────┼──────┤
│ 一  等 │ 因  公 │  342   │  118   │  460   │
│      ├──────┼──────┼──────┼──────┤
│      │ 因  病 │  332   │  118   │  450   │
├──────┼──────┼──────┼──────┼──────┤
│      │ 因  战 │  288   │  92   │  380   │
│      ├──────┼──────┼──────┼──────┤
│ 二等甲级 │ 因  公 │  268   │  92   │  360   │
│      ├──────┼──────┼──────┼──────┤
│      │ 因  病 │  250   │  90   │  340   │
├──────┼──────┼──────┼──────┼──────┤
│      │ 因  战 │  231   │  69   │  300   │
│      ├──────┼──────┼──────┼──────┤
│ 二等乙级 │ 因  公 │  214   │  66   │  280   │
│      ├──────┼──────┼──────┼──────┤
│      │ 因  病 │  210   │  60   │  270   │
├──────┼──────┼──────┼──────┼──────┤
│      │ 因  战 │  174   │  46   │  220   │
│ 三等甲级 ├──────┼──────┼──────┼──────┤
│      │ 因  公 │  160   │  40   │  200   │
├──────┼──────┼──────┼──────┼──────┤
│      │ 因  战 │  132   │  38   │  170   │
│ 三等乙级 ├──────┼──────┼──────┼──────┤
│      │ 因  公 │  122   │  38   │  160   │
└──────┴──────┴──────┴──────┴──────┘

附件二: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对象│           │      │
│标 准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
│               │           │      │
│居住地            │           │      │
├───────────────┼───────────┼──────┤
│      农 村      │    60-65     │  55-60  │
├───────────────┼───────────┼──────┤
│      小城镇      │    70-75     │  65-70  │
├───────────────┼───────────┼──────┤
│      大中城市     │    75-80     │  70-75  │
└───────────────┴───────────┴──────┘

附件三:         “三红”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月
┌───────────┬────────────┬─────────┐
│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 红军失散人员  │
├───────────┼────────────┼─────────┤
│     300     │     200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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