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将警衔津贴计入人民
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
(1996年1月16日 民优发[19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中关于从1995年1月1日起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警衔津贴列入人民警察一次性抚恤金计发标准之中,具体规定为:
一、被授予警衔的在职人民警察死亡后,按本人所享受的警衔津贴计发。
被授予警衔、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警察工作岗位离休、退休的人员死亡后,按本人离休、退休时享受的警衔津贴而相应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发。
上述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