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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交通部、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在国道两侧设置地名标志的通知

  标志的内容包括村镇标准汉字名称和汉语拼音,并附承制、监制单位署名。村镇名称的汉字书写和汉语拼音字母的拼写必须规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标志的造型、规格、内容布局及字体按照《国道两侧设置村镇名称标志技术规定》(见附件)制作。地名标志的质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因地制宜确定统一标准。
  各地已在国道两侧设置的地名碑等村镇标志,要加强维护,继续发挥作用。凡与要通知提出的技术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通知精神设置新的标志,以使全路地
名标志规范统一。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地名委员会,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要把国道两侧村镇名称设标工作作为地名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列入重要议程,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加强统一指导和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级地名办公室作用,抓紧抓好。各级交通、公安、建设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
  为保证国道两侧村镇名称标志统一规范并如期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组织、统一验收,并于每年末向民政部作出年度设标工作报告。
  设标所需经费,各地一般可由有关村、乡、镇或县统筹解决。除单位和个人自愿捐助外,不得向群众摊派。

附件:       国道两侧设置村镇名称标志技术规定

  一、村镇名称标志的设置
  一般砌置在靠近国道一侧显著的房山墙上,距地面2米以上,如无合适的房山墙,可在村口显著部门砌筑影壁墙;或采用立柱支撑等其他方式设置标志,有条件的还可砌筑牌楼等艺术建筑物,装置标志。
  二、村镇名称标志的造型与规格
  统一采用横卧长方形样式,长2.13米、宽1.52米,面积3.2平方米。距国道线较远或名称用字较多的村镇名称标志,其规格尺寸可适当加大。
  标志采用白底红字,并加绘红边框(外宽内窄两条线)。
  三、村镇名称标志的质料
  一般可采用镶砌瓷砖(预先在瓷砖上烧制村镇汉字名称、汉语拼音、承制与监制单位及边框线);或在木板、铁板上按规定涂刷白底红字及红边线;经济条件较差的地方,可在水泥上涂刷白底红字及红边线。
  一般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选定一种质料,或在一省境内的一条国道线上选定一种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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