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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
 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行政部门是管理全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能部门。1985年12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这一点;1994年4月10日,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三定”方案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有关讲话中多次予以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为切实履行政府赋予的法律服务机构管理职能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目前在一些地方社会法律服务秩序仍然比较混乱,有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成立法律服务咨询机构,严重地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的法制形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通知》的精神,切实行使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职责,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支持,迅速制定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登记、从业、管理等加强社会法律服务秩序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整个管理工作提高到新水平。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司法部关于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统一管理的请示>的通知》重新印发,望继续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落实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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