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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批准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等十六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批准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等
 十六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通知
 (1995年2月23日)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江苏省司法厅(局):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法律事务交流,扩大对外开放,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扩大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试点工作。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等十六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分别提出了在北京、上海、广州、苏州等地设立办事处的申请。根据《司法部、国家工产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境内设立办事处的暂行规定》[司发(1992)004号],经研究,决定批准美国世达律师事务所等十六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名单附后)。请你们接此通知后,协助有关部门办理上述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驻华办事处常驻人员入出境、签证、居留、自用物品、办公用品进口等事宜,并依法加强对这些机构的管理。管理工作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向部反映。
  附:获准在华设立办事处的十六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名单。

附件:  获准在华设立办事处的十六家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名单

  一、在北京设立办事处:
  1.世达律师事务所(美国)
    Skadden,Arps,Slate'Meagher & Flom
    首席代表:李景汉
         Handel C.lee
  2.竞诚国际律师事务所(美国)
    Cha & Pan Attorneys at Law
    首席代表:查竞传
         Eugene C.Cha
  3.古德曼一菲利普律师事务所(加拿大)
    Goodman Phillips & Vineberg
    首席代表:何安愚
         Andrew Halper
  4.布罗西律师事务所(意大利)
    Brosio,Casati e Associati
    首席代表:桂多·亚勒维尼
         Guido Alvigin
  5.拜托.布克哈特律师事务所(德国)
    Beiten Burkhart Mittl & Wige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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