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关于颁发《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颁发《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7年1月3日 财工字[1996]377号)


邮电部,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金库,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文件),做好市话初装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工作,特制定《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央总金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附件:       市话初装基金征收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市话初装基金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开征的专项用于市内电话(包括无线移动电话,下同)建设的政府性基金。
  第二条 市话初装基金由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在受理用户申请市内电话装机和无线移动电话开户时收取。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话初装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末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
  第四条 市话初装基金在邮电通信企业业务收入中单独核算。邮电部所属企业收取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按邮电部的规定及时汇交到邮电部,由邮电部填制一般缴款书,以财政部指定的预算科目于每月月中、月末分两次将各企业汇交的市话初装基金收入缴入中央国库。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所属企业收取的,由联通公司各分公司、子公司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并按月向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事处)报送市话初装基金的征收情况,由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和入库的就地监管工作。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