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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性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性基金会计核算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5日 财预字[1966]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政府性基金的预算管理,规范政府性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6]435号)规定精神,对我部1988年制定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做如下修改:
  一、会计科目
  1.将核算“财政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的会计科目改为“基金”会计科目。
  2.取消资金来源类中的“财政专项周转金”和资金运用类中的“财政专项周转金贷款”科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有关财政专项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执行《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3.将资金来源类中的“预算外收入”、“预算外补助收入”、“预算外暂存、“预算外结余”、“预算外购入有价证券”科目名称改为“基金收入”、“基金补助收入”、“基金暂存”、“基金结余”、“基金购入有价证券”。
  4.将资金运用类中的“预算外拨款”、“预算外支出”、“预算外补助支出”、“预算外暂付”等科目名称改为“基金拨款”、“基金支出”、“基金补助支出”、“基金暂付”。
  5.在资金结存类中取消“预算外在途款”科目,将“预算外存款”、“预算外库存有价证券”科目名称改为“基金存款”、“基金库存有价证券”。
  6.有关省级粮食风险基金核算适用的会计科目仍按我部财预字[1996]27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核算内容
  (一)资金来源类
  1.基金收入
  本科目用于核算各级财政部门按照《1997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规定的项目收到的各项基金。本科目应按基金种类在总帐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收方记收入数,付方记退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转入“基金结余”科目的收方,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2.基金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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