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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六条 三峡总公司每年应按期向国家报送下一年度三峡工程投资计划,并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编报年度资金计划。除国家拨付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外,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筹措和合理调度资金。
  第七条 三峡总公司对其它单位使用的三峡工程建设资金,要按计划、合同及工程进度及时拨付,不得无故拖延。库区移民经费,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移民投资计划,依据资金到位情况,按比例及时拨付资金;勘测设计费和“通航三项费用”,应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按资金到位情况结合实际工作进度拨付资金;对工程进度款、科研费、监理费、物资和设备购置费等,应严格履行经济合同,并结合工作进度拨付资金。
  第八条 三峡总公司要加强内部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必要的激励和竞争机制。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工程价款结算、费用、设备和物资、价差和投资节余等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三峡总公司内部成立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自收自支,确实不能实行自收自支的差额或全额预算单位,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得动用三峡工程建设资金。三峡总公司成立的经营性公司,要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严格按财政部财工字(1995)22号文,即《国有企业兴办企业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办理,应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总公司划清界线,实行财务脱钩。
  第十条 国家计划安排的政策性贷款和专项贷款是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组成部分。三峡总公司应与国家开发银行或其它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严格履行借款协议,并执行相关银行的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三章 水库淹没补偿费的管理

  第十一条 三峡工程水库淹没补偿费(简称移民经费)是三峡工程总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移民开发局应根据国务院制定的“中央统一领导、分省包干、县为基础”的管理体制,合理安排和使用移民经费。
  第十二条 移民开发局每年应按时向国务院三建委、三峡总公司报送下一年度库区移民经费计划,并及时申请资金。各级移民机构要加强移民资金的拨付进度,减少拨付环节,缩短资金滞留时间,确保各地移民资金及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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