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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九条 转业训练费包括转业训练费支出和购置固定资产支出。转业训练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使用项目和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帐户,用于接受财政部门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失业保险基金发生支付时,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季或月提出用款计划,并填写用款申请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设立的支出帐户除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外,原则上只支不收。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予以解决:
  (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解决时,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地区由上级部门负责调剂解决;调剂后仍不足以解决或者没有建立调剂金的地区,可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提前变现特种定向债券或其他种类国家债券仍不能解决时,同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征免税费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 生产自救周转金是指在保险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用于帮助失业职工实现再就业而周转使用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年度预算开始时,根据基金支付计划和安置失业职工计划提出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划出,并单独建帐、核算。
  第二十五条 生产自救周转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具体投放项目、用款额度及用款期限,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使用。
  第二十六条 生产自救周转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取得的利息等应增加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二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用生产自救周转金购置固定资产。
  第二十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核销生产自救周转金。如遇使用生产自救周转金的企业破产,应按法定程序从破产财产中清偿,清偿不足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核销。

第六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结余是指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前期结余、当期结余以及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基金是指经财政部门批准用转业训练费购置的为提高失业职工职业技术素质和再就业能力而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占用的基金。
  第三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前期结余和当期结余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在境内外进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 资产包括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存款、国家债券、暂付款,以及利用转业训练费购置的固定资产等。
  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按国有资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三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认真做好现金的保管、押运、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基金存储手续,按月和开户银行对帐,保证帐帐、帐款、帐实相符。
  第三十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应视同货币资金妥善保管,确保帐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暂付款应定期清理,及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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