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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印发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1996年11月11日 财工字[1996]354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为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加速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中央财政决定对部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予以适当的财政专项补助。为了加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抄送:审计署。

附件:     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为支持企业和科研单位加速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进程,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中央财政决定对部分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予以适当的财政专项补助。
  第二条 为了加强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补助经费(以下简称补助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补助范围仅限于已列入国家经贸委编制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或国家科委编制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中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
  第四条 补助条件
  1.符合国家国民经济重点发展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与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相产的已具有一定生产和销售规模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2.有一定规模、研究开发实力强、能持续不断创新的企业和科研单位所开发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3.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已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国家级重点新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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