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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
 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10月23日 财基字[1996]637号)


地矿部、冶金部、化工部、煤炭部、中国轻工总会、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国家建材局、武警黄金指挥部:
  为推进地勘投资体制改革,加快地勘单位转产步伐,促进地勘队伍结构调整和地勘经济发展,我们制定了《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作用,支持地质勘查单位使用银行贷款办好转产项目,加快转产步伐,促进地质队伍结构调整和地勘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贴息对象和条件。凡地勘单位兴办的经上级主管机构审核批准,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并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转产项目,使用国家信贷规模内由有关国家专业银行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均可申请财政贴息。凡是由其他非国家专业银行或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不在本贴息范围内。
  地勘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多种经营企业,符合上述条件者,贴息可优先考虑。
  第三条 贴息方式。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采取定额贴补方式。年度贴补率幅度原则上为3-5%(具体贴补率将根据当年国家财政预算情况另行确定,1996年贴补率为4%)。
  第四条 贴息时限。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计息时间为:上年9月21日至本年9月20日。
  第五条 报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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