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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的通知
 (1996年10月22日 财工字[1996]341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金库:
  为了便于各地贯彻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00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照《通知》的规定,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确认工作,及时向税务部门和国库提供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通知单,作为税务部门解缴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的依据。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根据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确认,具体分工如下:
  1.海上石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中央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2.中央和地方共同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地方财政部门共同审查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3.地方单独与外商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外国企业(不包括海上石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金融保险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的主管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4.如执行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确认有误的,应立即纠正,由确认单位重新确认,并通知税务部门和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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