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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委托地方查出中央单位、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应缴中央财政的各种违法违纪款项,无论是实行集中缴库的单位,还是就地缴库的单位,一律由被查单位经所在地银行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在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的“过渡存款户”(帐号:278——1856,行号:20059)。查出应上缴的共享税、地方税等,按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缴入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
  银行信汇凭证可作为企事业单位的记帐凭证。
  委托地方查出应缴中央财政的违法违纪款项,必须按上述规定的要求缴库,不得“混库”,不得把应缴中央财政收入缴入地方金库,也不得通过地方开设的过渡帐户集中汇缴,如有违反,应视为截留中央财政资金,按违反财经法纪处理,并予以通报批评。
  三、关于地方查补中央收入有关分成问题
  1.地方大检查办公室组织查出中央单位和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已缴入中央财政的下列违法违纪款项,地方财政可分成20%:
  (1)查缴中央企业的所得税、利润及其罚款和滞纳金;
  (2)查缴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所得税及其罚款和滞纳金;
  (3)查缴中央单位以前年度的“两金”及其罚款和滞纳金;
  (4)查缴中央单位的“小金库”资金及其罚款;
  (5)查缴中央亏损企业和中央事业单位的违纪资金及其罚款。
  2.地方大检查办公室组织查出已缴中央财政的消费税及其罚款和滞纳金,地方财政可分成10%。
  3.下列情况,一律不予办理分成:
  (1)收回企业欠缴中央财政的各项税款及其他收入;
  (2)查缴中央与地方共享的增值税;
  (3)未按规定汇缴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过渡存款户”的应缴中央财政的款项;
  (4)地方大检查办公室过渡帐户上缴的违纪款;
  (5)其他按规定不参与分成的项目。
  4.地方申报分成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提出申请分成报告,并附上下列材料:
  (1)《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分成金额汇总表》;
  (2)《地方检查中央单位违纪金额签证单》原件;
  (3)《地方检查消费税分成金额汇总表》;
  (4)《地方检查消费税违纪金额签证单》原件;
  (5)附签证单后的违纪金额缴款凭证《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
  (6)下达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上述材料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填报,对图章不全、项目不清、随意涂改、填报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均予退回重报。
  申报分成时间截止到1997年5月底,逾期当年不予办理。
  5.地方所得分成收入,年终由中央财政返还,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地方对分成资金的使用要加强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如有违反,要严肃处理。
  
  附件:1.重点检查报告
     2.1996年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分成金额汇总表
     3.地方检查中央单位违纪金额签证单
     4.1996年地方检查消费税分成金额汇总表
     5.地方检查消费税违纪金额签证单
     6.银行信汇凭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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