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
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检字[199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国务院驻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对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有关事项,具体规定如下:
一、关于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在大检查期间受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的委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1.委托地方检查的中央单位名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上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审核批准下达后,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开具的委托检查介绍信进点实施检查。名单以外的中央单位如有必要进行检查,要报经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或没有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委托检查介绍信的不得进点检查,从《
国务院关于开展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规定之日起,地方即可进点检查,进点前,应将检查组成员名单和进点日期等有关事项通知被检查单位。
2.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力量进点检查,统一对检查组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核实定案,不得将检查处理权层层下放。
对查出中央单位的各项违法违纪的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实施办法》及现行有关财政法规进行处理。
3.委托地方查出的各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检查组要填制《重点检查报告》,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核实定案,并商有关部门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抄送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同级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4.被检查的中央单位,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下达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进行复核,也可在收到《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15天内,书面报告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重新进行裁决,或按有关规定向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
5.对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检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大检查;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提出检查名单报财政部大检查办公室备案,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按委托地方检查中央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关于查出应缴中央财政违纪款项入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