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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养路费及公路建设基金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工字[1996]300号 1996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我部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13项政府性基金(收费)正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鉴于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两项基金属地方基金,现就这两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原则问题通知如下:
  养路费和公路建设基金的收支管理要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缴入省级金库,使用由省级交通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计划,同时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养路费票据样式由交通部负责制定,财政部负责监制(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有关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的具体内容,按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制发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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