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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回收后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奖励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8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回收后的中央财政
 有偿资金奖励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30日 财农综字[199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鼓励各地做好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经研究,制定出了《回收后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奖励问题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报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回收后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奖励问题的规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农垦局
   )。

附件:      回收后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奖励问题的规定

  为激励各地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回收工作,经研究,对按期、足额归还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省(区、市),将在开发项目、业务费上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和补助,并采取以投代奖的方式。现就奖励和补助的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奖励开发项目。凡按期、足额回收的省(区、市),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在下年度应安排的中央财政投资数额的基础上,从其已回收的有偿资金本金中提取10%,奖励给该省份回收工作做得好的地、县,用作安排开发项目。
  奖励资金应与下年度所安排的中央财政资金统筹安排,一并编报项目投资计划。在安排使用奖励资金时,同样按无偿和有偿各为50%,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和30%以内用于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的要求办理。
  二、补助业务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从当年到期回收的有偿资金占用费中提取10%作为业务费,补助给按期、足额回收的省(区、市)。
  1.业务费补助额度:按某省(区、市)当年按期足额回收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本金金额占全国当年按期足额回收中央财政有偿资金本金总额的比例计算。
  2.业务费分配比例: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未设在财政部门的,所补助的业务费按财政部门60%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40%分配;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设在财政部门的,所补助的业务费全部由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分配使用。
  3.业务费使用重点:省级有关部门应将所补助业务费的60%以上,补助给县级负责回收工作的有关单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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