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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修正)[失效]

  一、种植业、养殖业项目年率2%;
  二、与种养业有关的加工业、县乡办工业项目年率3%;
  三、发达地区与老少边穷地区协作举办的生产性项目借用中央财政的周转金,年率4%。
  第十一条 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在项目借款到期时,同本金一同归还,费随本清。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资金加收年率10%的逾期占用费。
  第十二条 地方财政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扣除必要的业务费以后,其余部分全部转作周转金的本金。用于业务费方面的支出,一般不得超过当年收取全部占用费收入的5%,具体比例由各省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中央财政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和逾期资金占用费全部转作周转金的本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对借用中央财政周转金的占用费率,各部门、各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提高。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周转金实行规模或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实行规模管理,由各省(区)承借承还,统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使用周转金的地方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项目,必须附送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立项报告。
  第十七条 周转金和扶持项目的申报和审批应严格按程序逐级完成,不得越级申报和审批。
  第十八条 扶持项目选择和资金的安排要由集体讨论提出意见,报主管领导审定,并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责任。
  第十九条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或被挪用,上级财政部门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二十条 由于市场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周转金投放的项目需要变更的,按资金管理权限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变更;形成呆帐的资金,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报上级财政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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