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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改颁发《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96修正)[失效]

  一、预算扶贫基金
  二、新增发展资金
  三、温饱基金
  四、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有偿使用部分
  第三条 周转金是国家财政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而设置的有偿投放、定期收回、周转使用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与用途。
  第四条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属财政性质资金,由各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投放、使用。
  第五条 周转金的使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支持老少边穷地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有利于发展老少边穷地区农村商品生产,涵养财源,增加人民群众和地方财政收入,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兼顾;
  三、按项目投放,择优扶持,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立足当地资源、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商品经济优势的开发性生产项目;覆盖面大、富民富县、可带动千家万户迅速脱贫致富的龙头项目;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生产项目。
  四、实行有偿使用,坚持有借有还,保证资金的完整收回和周转使用。
  五、周转金不得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

  第六条 周转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收取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收取的资金占用费、逾期占用费转入部分;
  四、其它用于支援欠发达地区的有偿使用资金。
  第七条 周转金的使用对象是老少边穷地区,主要是国家确定的贫困县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贫困县。
  第八条 周转金主要运用于贫困地区的种植业、养殖业、加工工业;与扶贫有直接联系或增加县级财政收入的县、乡办企业及其技术改造项目;以扶贫为主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周转金的使用期限根据项目的建设期限和项目实现效益的时间确定。一般为1~3年。

第三章 占用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条 对使用周转金的单位要收取资金占用费。周转金的占用费本着优惠、低率、区别行业的原则设置。主要费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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