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修改颁发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23日 财地字[1996]223号)
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自1994年中央财政颁发《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的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得到了加强,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随着全国财政周转金清理整顿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为进一步强化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财政周转金要“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十六字方针的要求,根据财政部制订的《
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们对原《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作了适当的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附件:
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的管理,完善财政周转金有偿使用管理的机制,提高周转金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根据财政部《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支援欠发达地区财政周转金特指以下几项财政周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