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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基金的设置、增加和减少。
  2.本科目借方,记帐政收回数和经批准转作待处理数;贷方,记设置、增拨和年终由占用费及利息结余转入等增加数。贷方余额反映实有的财政周转基金。
  3.本科目应按周转金的管理部门和资金性质设置“财政周转基金明细帐”。
   第333号 待处理基金
  1.本科目核算因周转金放款转入待处理而发生的基金结转事项。
  2.本科目借方,记收回和经批准转作呆帐处理数;贷方,记经批准由“财政周转基金”转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尚待清理的待处理基金。
  3.本科目与133号“待处理周转金”为对应科目,一般不再设明细帐。
   第337号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1.本科目核算资金占用费及利息收入扣除相应的支出后的结余。
  2.本科目借方,记年终(或季末)从“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和“业务费支出”科目转入数;贷方,记年终从“资金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科目转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经审核无误后,年终应全部转作财政周转基金。转帐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周转基金”。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不设明细帐。
  第四十三条 收入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431号 资金占用费收入
  1.本科目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
  2.本科目借方,记退还数;贷方,记收入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累计收入数。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贷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帐。
   第432号 利息收入
  1.本科目核算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
  2.本科目借方,记退回或转出数;贷方,记收入数。平时,贷方余额反映利息收入的累计数。年终,本科目贷方余额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的贷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3.本科目按实际需要设置明细帐。
  第四十四条 支出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531号 资金占用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因借入上级财政周转金所支付的资金占用费。
  2.本科目借方,记支出数;贷方,记误支收回数或转出数。平时,借方余额反映资金占用费累计支出数。年终,将本科目借方余额全部转入“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科目的借方。转帐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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