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号 财政周转金放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的贷放和回收。
2.本科目借方,记贷出数;贷方,记收回本金数及转入“待处理周转金”数。借方余额反映贷出尚未收回数。
3.本科目应按管理部门和资金贷出的不同用途设置“财政周转金放款明细帐”进行分户、分管理部门、分项目核算。
第132号 借给下级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借给下级财政周转金的借出和回收。
2.本科目借方,记借给下级财政的周转金数;贷方,记还来或冲转数。借方余额反映下级财政尚未归还数。
3.本科目按下级财政名称和管理部门设置“借给下级周转金”明细帐。
第133号 待处理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所放款项,逾期难以收回,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暂时挂帐的资金。
2.本科目借方,记经批准由“财政周转金放款”转入数;贷方,记清理收回和按《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办法》作呆帐处理数。借方余额反映尚在清理的“待处理周转金”。
3.本科目应按欠款单位和管理部门名称设置“待处理周转金明细帐”。
4.本科目与“待处理基金”为对应科目。
第134号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暂付待结算及其他应收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暂付或应收发生数;贷方,记结算报销或收回数。借方余额反映尚未结清数。
3.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暂付款明细帐”。
第四十一条 负债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232号 借入上级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向上级财政借入周转金的借入和归还。
2.本科目借方,记归还或冲转数;贷方,记向上级财政借入数。贷方余额反映尚应归还上级财政的周转金数。
3.本科目可根据需要,按借入单位名称和资金性质设置“借入上级周转金明细帐”。借入单位少的可以不设。
第234号 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收到不明性质和暂时存入的待结算款项及其他暂存和应付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付出或转帐数;贷方,记暂存和应付发生数。贷方余额反映尚未结算清理款。
3.本科目应按单位名称设置“暂存款明细帐”。
第四十二条 基金及结余类科目说明
第322号 财政周转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