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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明细科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设置。
────────────────────────────────────顺序 编码 科目名称         顺序 编码 科目名称
────────────────────────────────────
   一、资产类              三、基金及结余
                   8   322  财政周转基金
1   103  银行存款         9   333  待处理基金
2   131  财政周转金放款      10  337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
3   132  借给下级周转金         四、收入类
4   133  待处理周转金       11  431  资金占用费收入
5   134  暂付款          12  432  利息收入
   二、负债类              五、支出类
                   13  531  资金占用费支出
6   232  借入上级周转金      14  532  手续费支出
7   234  暂存款          15  533  业务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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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本制度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号。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不得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及编号之用。在编制会计凭证和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第四十条 资产类科目使用说明
   第103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存在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本科目借方,记存款增加数;贷方,记存款减少数。借方余额反映实际的银行存款数。
  3.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可在有关的专业银行存款,并按规定计息。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明细帐”,根据收付款凭证和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并定期与银行核对。月份终了,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有外币存款的,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明细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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