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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条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是地方财政周转金使用过程中所得的占用费收入和利息收入减去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委托放款手续费及按规定开支业务经费后的余额。原则上在年终结算一次。
  占用费及利息结余不得出现红字。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一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收入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及利息收入等。
  第三十二条 资金占用费收入是指因财政周转金放款和借给下级周转金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收入。
  资金占用费收入按实际收入数及时入帐。
  第三十三条 利息收入指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在银行存款的利息。
  利息收入按实际收入数及时入帐。

第七章 支出

  第三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支出是指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在开展业务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开支。包括资金占用费支出、手续费支出及业务费支出。
  第三十五条 资金占用费支出是因借入上级周转金而付给上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的占用费。
  资金占用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及时入帐。
  第三十六条 手续费支出是因委托银行放款而付给的手续费。
  手续费支出按实际支付数及时入帐。
  第三十七条 业务费支出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的业务活动经费。包括项目评估费、专家咨询费、财会用品费等。
  业务费支出按实际支出数及时入帐。

第八章 会计科目

  第三十八条 核算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科目如下表。
  第三十九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应按下列规定使用会计科目。
  一、财政周转金会计应按本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因外币往来发生汇兑损溢的,可相应设置“其他收入”和“其他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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