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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借给下级周转金的借出和收回,应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二十一条 待处理周转金是指周转金放款经初步审计已成呆帐,但尚未按《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规定》的程序报批,以及因生产经营停止、项目停建等因素,暂时不能收回的周转金。
  第二十二条 凡符合《地方财政周转金呆帐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经审定借款的财政部门按《办法》规定的有关条款,作出呆帐处理的决定后,冲减待处理周转金。
  第二十三条 暂付款指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应收或暂付的待结算款项。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暂付款的发生和清理,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四章 负债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负债是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承担的,能以货币计算、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借入上级周转金、暂存款等。
  第二十五条 借入上级周转金是指从上级财政部门借入的周转资金。
  借入上级周转金按实际借入和归还数及时入帐。
  第二十六条 暂存款是指收到不明性质款项和其他暂收或应付的待结算款项。
  暂存款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暂存款的发生和清理,按实际发生数及时入帐。

第五章 基金及结余

  第二十七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的基金及结余是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机构掌管的财政周转基金、待处理基金、占用费及利息结余等。
  第二十八条 财政周转基金是地方财政用来进行有偿周转使用的基本金。
  财政周转基金以财政实际拨入数、“占用费及利息结余实际转入数及由“待处理基金”转入和转出数入帐。
  第二十九条 待处理基金是按第二十一条规定暂列为“待处理周转金”后,相应从“财政周转基金”转入的资金。
  待处理基金在“待处理周转金”的转入、收回和批准作为呆帐核销时同时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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