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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6年8月22日 财地字[1996]213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保证清理整顿财政周转金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切实做好财政周转金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我部。
  附件: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附件: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强地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规范地方财政周转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地方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是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核算、反映和监督各级财政周转金的专业会计。
  第三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的会计年度和月份划期,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每年1月1日开始,12月31日终止。
  第四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记帐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五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有外币收支的应按照国家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成人民币记帐,同时记录外币收支。
  第六条 地方财政周转金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地区可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第七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处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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