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0日 财工字[1996]22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我们制定了《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促进企业结构调整,规范企业兼并的财务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兼并”,指一人企业通过购买等有偿方式取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虽然保留法人资格但变更投资主体的一种行为。
在被兼并企业资产与债务基本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债务的,经批准,兼并方企业可以采取划转方式取得被兼并企业的资产。
三、企业兼并其他企业或被其他企业兼并前,应按规定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其中涉及有关财务事项的,需报主管财政机关审批。各级主管财政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兼并中的各项财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企业兼并的全过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审批企业兼并的总体方案;
(二)审批被兼并企业的财产清查结果及其财务处理;
(三)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产评估中各项财产损失的处理结果;
(四)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资本金的合并,划转被兼并企业的财务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