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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通知
 (1996年8月9日 财工字[1996]289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烟草行业集中部分商业利润进行行业宏观调控的作法,解决烟草行业目前存在的工商利益不平衡的矛盾,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6]第283号《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精神,现将对烟草商业企业征收专营利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1996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专项收入类”中增设第222之十一款“烟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专项支出类”中增设第288之十一款“烟草专营利润支出”科目。
  二、烟草商业企业一律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税后利润的15%上缴专营利润,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负责征收,以“烟草专营利润收入”科目就地解缴中央金库。
  三、征收专营利润的烟草商业企业包括:除独立核算的卷烟、烟机和烟用物资生产及烟叶复烤以外的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供销企业。
  四、烟草商业企业上缴专营利润使用“一般缴款书”。缴款书的内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缴款书中的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收入机关栏填“财政部”,指定收款金库栏填“中央总金库”,预算科目名称(款级)栏填“烟草专营利润收入”。
  五、烟草商业企业上缴专营利润采用按年清算,分月预缴的办法。在月份终了10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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