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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4.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规定,正确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对企业截留、转移收入,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等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
  5.按照《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及其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专员办有权对企业自行决定对外投资、参股、合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同时,对企业对外长期投资责任制的建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处理。
  6.按照我部《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448号)的规定,监督检查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帐面固定资产净值是否超过规定的比重,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超过规定比重的企业新购固定资产事宜,并将审批情况报企业主管部门和我部有关司。
  7.按照我部《关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财工字[1995]29号)的规定,参与企业公司制改建的全过程。对企业公司制改建中的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监督管理。
  8.按照我部《关于国有商品流通企业有关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5]448号)的规定,检查企业发生的各类资产损失,包括坏帐损失、对外投资股本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对企业超出自行处理权限的资产损失予以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抄报我部有关司和公司主管部门。
  9.我部授权对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审查审批的其他财政财务事项。  
  三、专员办要加强对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通过联营、入股、合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的财政监督。对于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兴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要监督其按中央单位与地方单位的投资比例分别就地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中央单位独资的要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如有“混库”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立即纠正;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纠正随意将全民所制企业改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问题;加强对各地方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兴办企业中国有资产转移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专员办要监督检查中央及地方商品流通企业解缴及退付一般增值税、一般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情况,依法查处偷逃“两税”、将“两税”改作其他地方税种入库及违章退付“两税”(包括出口退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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