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
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 财商字[1996]23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及中编办批复的《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就地实施财政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中央商品流通企业设在各地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不包括在京的总公司及其直属子公司。
中央商品流通企业,是指财务关系隶属中央财政的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独立核算的所有企业,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国有商业、粮食、外贸、供销合作社、物资供销企业以及从事商品流通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他企业。
二、专员办对各地中央商品流通企业实施财政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检查所得税的解缴情况。监督企业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准确核算应纳税所税额;监督企业将所得税准确缴入中央国库,对缴入地方国库的所得税按我部有关规定就地调库或报部处理。
2.审查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尤其要加强对企业递延资产、预提费用、待摊费用、计提折旧的核算与管理以及往来帐款清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企业任意调整本期损益。对查出问题按我部有关规定就地进行处理,并将查处情况上报我部有关司和企业主管部门。对于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查验证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各地专员办可选择部门企业进行抽查,以检验社会中介机构查帐的真实性、公正性,但财政部指定社会中介机构查帐的除外。
3.监督执行中央企业工效挂钩办法,审查企业上报的利税基数、工资基数、出口收汇金额,对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要认真查实,将情况上报我部有关司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