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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建立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后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8日 财预字[1996]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核算和管理,保证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的财商字[1996]139号《关于印发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粮食风险基金的会计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会计科目设置
  在我部1988年制发的《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中核算“财政预算外资金和专项基金”的会计科目部分增设以下会计科目:
  1.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专用基金收入”科目,用以核算由财政总会计管理的各项专用基金。下设“粮食风险基金”二级科目,用以核算年度中央补助地方粮食风险基金和省级自筹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情况。在总帐科目下根据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来源设置“中央补助”和“省级自筹”两个明细科目。收方记粮食风险基金收入数,付方记退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本科目收方余额应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粮食风险基金结余”科目收方。
  2.在资金来源类增设“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下设粮食风险基金结余”二级科目,用以核算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年终执行结果。收方记年终从“专用基金收入-粮食风险基金”科目转入数,付方记年终从“专用基金支出-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科目转入数,本科目收付方轧差后的收方余额即为本年“年终专用基金滚存结余-粮食风险基金”,转入下年度新帐。
  3.在资金运用类增设“专用基金支出”科目,用以核算总会计管理的专用基金支出情况。下设“粮食风险基金支出”二级科目,用以核算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和使用情况。付方记粮食风险基金支出数,收方记支出收回或冲销转出数,年终付方余额应全数转入“专用基金结余”科目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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