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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印发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
 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 财会字[1996]2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的会计制度按期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地质勘查单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审计署,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
             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一、调帐原则
  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在1995年12月31日前按照我部(90)财会字第051号文印发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会计科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财会字[1996]15号文新发布的《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
  地勘单位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对1995年12月份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1995年的经济事项补记到12月份帐内。然后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1996年调整前的年初数。
  调帐时,应对1996年年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进行调整,作为1996年1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计入1996年1月份帐内,以调整后的余额作为1996的年初数。从1996年1月份起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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