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印发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
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6月20日 财会字[1996]21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保证新的会计制度按期顺利实施,我部制定了《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地质勘查单位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审计署,中国建设银行,财政部
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附件:
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新旧会计
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一、调帐原则
地质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地勘单位)在1995年12月31日前按照我部(90)财会字第051号文印发的《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的规定设置有关会计科目,并按原规定的记帐方法进行日常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我部财会字[1996]15号文新发布的《
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
地勘单位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调帐时,对1995年12月份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如有价证券应计利息等)应作为1995年的经济事项补记到12月份帐内。然后按补记后的数字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科目余额表,并将科目余额作为1996年调整前的年初数。
调帐时,应对1996年年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的要求进行调整,作为1996年1月份的经济事项(调整年初数)计入1996年1月份帐内,以调整后的余额作为1996的年初数。从1996年1月份起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报会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