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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销售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
 销售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19日 财国债字[199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
  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发行以来,受到社会各界投资者普遍欢迎,销售势头良好。为做好这期国债的销售工作,保证国债市场有序、健康地发展,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1996年记帐式(五期)国债由国债一级自营商和其他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后面向社会公开销售,各承销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满足市场需求,做好服务工作,不得惜售。
  2.本期国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记帐式的形式发行,个人等社会各类投资者可凭在上述两家交易场所的证券帐户(一级帐户)购买本期国债,任何机构不得以开立证券二级帐户或出具国债代保管凭证的形式发售本期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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