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销毁国债券的粉碎过程及从国债券出库到化成纸浆后验浆的整个过程,都必须在销毁工作小组成员的严格控制之下进行。券面在运往销毁地点的途中,必须安排四名以上武装人员押运,且安排押运车辆不得少于两辆(不含开道警车)。国债券运抵销毁现场后,仍应继续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直到国债券全部销毁完毕。在销毁现场,一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场内。
(七)国债券在整点、复点、打洞、抽查、粉碎、押送、装球等销毁过程中的每一现场,都必须保持四人以上在场。国债券装入球罐后,由经办单位负责人在公证、监销人员监督下对球口实行签封,待球罐转动20分钟后,其他工作人员可暂离现场,但整个球罐运转过程中,现场监督不得少于两人,销毁过程,工作人员应对各个具体环节严格把关,建立交接登记制度,防止销毁工作在某一个环节失控。
第五条,对已兑付国债凭证(特种国债收款单及凭证式国债收款单,下同)销毁工作的规定:
(一)财政部门办理的已兑付国债凭证,在兑付期(当年的兑付资金结算时间)结束后,经办单位要依据上报的国债兑付收尾报告表进行认真核对。核对内容包括:每张凭证是否到期、利息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加盖付讫印戳、总份数及所载总金额是否与报表相符等。特种国债收款单还应根据当年发行结束后各级上报的特种国债收款单领、用、废、余情况表,检查已兑付收款单的号码是否为当年使用的号码。检查无误后,以50张为一本装订成册,每册封皮上注明债种、发行年度、张数及所载总金额,加盖经办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经手人签章。整理好的国债凭证应妥善保管,按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上缴。
(二)已兑付国债凭证的整点,以地(市)、县财政部门为单位装订成册,各省级财政厅(局)对其下属单位交来的已兑付国债凭证应全部复点、核对,如发现已兑付国债凭证所载各项内容与报表内容不符时,应退回经办单位重新处理。复点无误后,应即填制“×××财政厅(局)××××年已兑付国债凭证(收款单)销毁情况记录表”(附三)一式四份。填制要求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填制“×××财政厅(局)××××年已兑付国债券销毁情况记录表”(附二)相同。待销毁国债凭证经整点、复点无误后,向财政部报送“××××年已兑付国债凭证汇总清单”,并提出销毁申请报告。已兑付国债凭证实施销毁的程序与销毁已兑付国债券相同。
(三)对各地使用后收缴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债券代保管凭证》,在省级财政厅(局)保存一年以后,由各省级财政厅(局)比照上述办法自行组织销毁,但销毁情况应详细注册备案。
第六条 对发行剩余国债券销毁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