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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3.凭证式国债发行手续:
  (1)购买者认购凭证式国债时应填列“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认购单”(以下简称“认购单”),认购单上应详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码、购买金额等内容,连同购券款交经办人员。
  (2)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填制收款凭证一式三联,购买人需要留印鉴的,在收款凭证第一、三联加盖购买人印鉴(或签字),并在认购单上抄录收款凭证编号(代帐号),加盖经办人员名章,交复核人员。
  (3)复核人员对认购单、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以及现金数额复核无误后,在各联上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凭证式国债发行专用章”,收款凭证第二联交客户,认购单及收款凭证第一、三联由经办单位留存。
  (4)每日营业终了,根据当日开出的收款凭证第一联(认购单附件)编制汇总记帐凭证,据以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卖出)序时登记簿”。根据收款凭证第三联作卡片专夹保管备查。
  4.凭证式国债兑取手续
  (1)发行期结束后,购买人提前兑取时,应持收款凭证(第二联)和本人身份证到原经办单位办理,原留有印鉴的,持单人应在收款凭证(第二联)上加盖原留印鉴。经办单位根据收款凭证(第二联)编号抽出原卡片(第三联),将有关内容核对相符,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应付利息。
  (2)经办人将“兑付日期”、“年利率”、“计息天数”、“应付利息”等填入收款凭证第二、三联(套写),并加盖“付讫”戳记,核对无误后将兑付本息交客户,留存收款凭证。
  (3)营业终了,根据收款凭证第二联编制汇总记帐凭证,记录有关会计帐目,逐笔登记“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买入)序时登记簿”。第三联继续留存备查。
  (4)凭证式国债到期还本付息时,比照上述提前兑取操作手续办理。
  5.发行期结束后,各经办单位在发行期内未售完额度指标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部分可在原承销额度内再次卖出,再次卖出的操作手续比照本文第二条发行方式中“凭证式国债发行手续”办理。为了切实加强对本期国债发行的监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要对经办单位的发行及再次卖出业务进行检查,严禁超发。
  6.发行期结束后,凭证式国债业务转为各经办单位“自营证券业务”,投资者提前兑取由经办单位支付本息做买入国债处理,再次卖出做卖出国债处理。
  三、发行款的缴纳及上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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