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财政部门办理1996年凭证式
(一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5月10日 财国债字[199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1996年财政部第7号公告,现就财政机构办理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发行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发行条件
1.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凭证式国债”),期限五年,年利率13.06%,不计复利,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加计利息。
2.凭证式国债全部面向社会发行,以100元为购买卖起点整数倍发售,投资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
3.凭证式国债可以记名、挂失,但不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持券人需要变现时,可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时,除偿还本金,利息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
(1)持有时间不满半年不计息;
(2)持有时间满半年不满一年,按年利率7.56%计付利息;
(3)持有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按年利率9.54%计付利息;
(4)持有时间满二年不满三年,按年利率10.26%计付利息;
(5)持有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按年利率11.34%计付利息;
(6)持有时间满四年不满五年,按年利率11.88%计付利息。
提前兑取时,按兑取本金的2‰收取手续费。凭证式国债在五年期满兑付时不收取手续费。
4.凭证式国债从5月15日开始发行,6月30日结束。发行期结束后,各经办单位对在发行期内未售完及购买者提前兑取的凭证式国债,作为本单位自营的凭证式国债处理,并可在自营的额度内继续发售,但严格禁止超发。发行期结束后,继续发售的凭证式国债仍按面值售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2010年6月30日终止计息。
二、发行方式
1.凭证式国债采取承购包销的发行方式。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以下简称“经办单位”)承销凭证式国债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由各省级国债管理(推销)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债办”)同财政部签定承销协议,并同地(市)、县经办单位签订分销合同。严禁跨系统委托其他金融机构或单位分销与代销。
2.凭证式国债采取填制“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收款凭证”(以下简称“收款凭证”)的方式发行,收款凭证一式三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债办比照“1995年凭证式国库券收款凭证”格式自行组织印制,并于发行开始前调运至各分销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