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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1996年第7号--就发行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公告
(1996年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现就发行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1996年第6号国债)公告如下:
  一、1996年凭证式(一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计划发行票面总额300亿元,从1996年5月15日开始发行,6月30日结束。
  二、本期国债期限五年,从购买之日起开始计息;持满五年的,年利率为13.06%,不计复利。
  三、本期国债可以记名、可以挂失,不上市流通。发行期结束后,持券人可以随时到原购买网点提前兑取,提前兑取部分按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息(分档利率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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