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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森工企业多种经营贷款
 财政贴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5月8日 财农字[1996]57号)


内蒙古、吉林、黑龙江、辽宁、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贵州、四川、陕西、甘肃、新疆省、自治区财政厅:
  为了缓解林业资源危机、森工企业经济危困的问题,加快培育森林资源、调整产业结构、安置富余人员,财政在“九五”期间继续对森工企业多种经营专项贷款给予贴息。现将财政贴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九五”期间发放贷款的贴息比例和贴息年限
  1.贴息的比例。“九五”期间每年发放的贷款,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和各按年利率4%(林业部直属森工企业由中央财政负担8%)贴息,其余的利息由借款单位承担。
  2.贴息的年限。“九五”期间每年发放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连续贴息3年。超过3年仍未归还的贷款,中央和地方财政一律不再贴息。
  二、关于“八五”期间发放的贷款余额的贴息年限及贴息比例
  1.对1993年(含当年)以前发放的贷款余额,中央财政从1996年起不再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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