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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地质项目完成后,按规定将地勘工作拨款结余退回上级主管机构时,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第411号科目 未完地质项目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从前期收集资料、调查论证、编写设计、组织勘查施工、整理分析资料、编审地质报告到提交地质成果资料全过程所发生的成本费用(含应负担的管理费用)。

  按规定预提的未完地质项目的节余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已完地质项目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中央项目支出”、“地方项目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支出”等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地勘单位承担国家地质项目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先通过“地勘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将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实际成本和应负担的管理费用转入本科目,结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管理费用”科目。年终,按规定预提未完地质项目的节余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科目;如发生超支,作相反分录。

  4.地质项目完成,经上级主管机构验收并提交了正式地质报告时,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年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完成的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成本。

  第412号科目 已完地质项目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已经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设计任务,经上级主管机构验收并提交了正式地质报告的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的成本。

  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实现的节余额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中央项目支出”、“地方项目支出”、“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支出”、“其他项目支出”等明细科目。

  3.地质项目完成,经上级主管机构验收并提交了正式地质报告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

  地质项目完成后,结转已完地质项目实现的节余额(当年完成的地质项目,为该项目实现的全部节余额;跨年度完成的地质项目,为该项目实现的全部节余额减去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节余额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科目。如果发生结转超支额时,借记“节余”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初建立新账时,与“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对冲,借记“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对于有几个拨款来源的地质项目,可按实际投资分别冲转。

  第413号科目 其他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发生构成地勘工作支出但不计入地质项目成本,按规定应予核销的各项支出。包括富余人员经费、离退休人员经费、子弟学校经费补贴、环境保护费、出国人员费用、组撤迁费用、划转国家基金以及国家特定的其他政策性支出。

  2.本科目应按其他经费支出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3.发生上述各项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经批准将地勘工作拨款结余转作国家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4.本科目的年末余额,应在下年初建立新账时,与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对冲,借记“地勘工作拨款--以前年度拨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第501号科目 地勘生产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社会地勘工作、自筹资金地勘工作等。

  2.地质勘查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

  地质勘查生产一般应以工作项目(或承包合同项目,下同)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

  工作项目一般可分为: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槽井探、坑探、钻探、岩矿实验、油气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地勘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增设或减设工作项目。

  工作项目成本包括从施工准备、野外施工、室内资料整理、现场搬迁到竣工验收全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制造成本法)。

  成本项目一般可分为:

  (1)人工费;

  (2)材料费;

  (3)其他直接费;

  (4)间接费用。

  成本费用开支范围按地勘单位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3.本科目应按工作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4.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直接费用,应直接计入有关工作项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属于间接费用,应先在“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月末,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工作项目,借记本科目,贷记“间接费用”科目;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劳务,应先通过“辅助生产”科目核算,月末,再分配计入有关工作项目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辅助生产”科目。

  5.地勘单位应按月编制“地质项目成本费用分配表”,计算各地质项目的本月成本和累计成本。能够直接计入地质项目的工作项目成本,直接计入相应地质项目成本;需要在几个地质项目之间分配的工作项目费用,可采用一定的分配标准(如工作量和平均实际成本等)计算各地质项目应分配的工作项目费用。

  期末,结转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实际成本时,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已完成验收的自筹资金地质项目实际成本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已完成验收结算的社会地质项目(或工程)实际成本时,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6.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完社会地勘工作和未完自筹资金地勘工作的实际成本。

  第511号科目 间接费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各生产单位(如分队、工区、车间以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等)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

  地勘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应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间接费用包括分队、工区、车间及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的生产管理人员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及设备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3.地勘单位发生的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月份终了时,应按一定的分配标准,将当月发生的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借记“地勘生产”、“多种经营生产”、“辅助生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分配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应按生产单位及费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

  第515号科目 辅助生产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非独立核算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地质勘查生产、多种经营生产、在建工程等自制材料和提供劳务(如加工修配、供水供电、运输搬迁、设备安装、固井、电算、导航等)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2.辅助生产部门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可按生产的材料和提供劳务的类别确定。

  成本项目一般可分为:

  (1)人工费;

  (2)材料费;

  (3)其他直接费;

  (4)间接费用。

  3.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月份终了,按受益对象和分配标准分配辅助生产费用:对外单位提供的部分,借记“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本单位在建工程提供的部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对本单位地勘生产、多种经营、管理部门等提供的部分,借记“地勘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完工入库的产成品实际成本,借记“产成品”科目,贷记本科目。辅助生产部门之间相互提供劳务量较大的,可先交互分配。

  4.本科目应按车间、部门和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并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辅助生产部门在产品和未完成劳务的实际成本。

  第521号科目 多种经营生产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除地质勘查工作以外的多种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包括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多种经营单位进行产品生产和其他生产所发生的生产费用。

  辅助生产部门对外提供劳务、产品加工、修理、运输等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应在“辅助生产”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2.地勘单位及其所属多种经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应按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成本核算对象一般可根据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成本开支范围可比照同类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成本项目一般应分为:

  (1)人工费;

  (2)材料费;

  (3)其他直接费;

  (4)间接费用。

  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一般应直接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不能直接计入的,可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发生的间接费用,先通过“间接费用”科目进行归集,或者在本科目设置“间接费用”明细科目进行归集,月份终了,再按一定分配标准分配计入有关成本核算对象。

  3.月份终了,应将本月生产完成并验收入库的产成品,按其实际成本转入“产成品”科目;已完成的并直接发交委托单位的代制品、代修品和其他直接结算的项目成本,可直接转入“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5.本科目月末借方余额,反映未完多种经营项目、在产品的实际成本。

  第601号科目 经营收入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地勘工作和其他各项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包括社会地勘工作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地勘单位向发包单位收取的各种索赔款,按规定向发包单位收取的除项目价款以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如施工机构调迁费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的经营收入应于实现时及时入账:

  (1)社会地勘工作收入

  ①实行项目或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项目价款办法的,应于项目完成与发包单位进行价款结算并取得发包单位签证认可后,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已完项目价款总额。

  ②实行分期结算、项目或合同完成后清算办法的,应分期确认项目或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各结算期末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项目价款结算时,确认为项目或合同已完成部分的收入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应结算的项目价款金额。

  ③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与发包单位结算项目价款时,确认为收入一次或分次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应结算的项目价款。

  (2)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应在地质成果资料正式移交受让方,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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