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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1)增值税地勘单位(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包括进口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准予抵扣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进项税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项税额)。

  地勘单位购入免税产品,应按买价扣除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进项税额作为购入免税产品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按进项税额,借记本科目(进项税额),按实际支付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出口货物收到退回的税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出口退税)。

  地勘单位发生的按规定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如购进固定资产;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包括国家地勘工作)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等,属于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即能认定为能抵扣的,应计入有关货物或劳务成本;属于不能即时直接认定能否抵扣的,可先作为“进项税额”入账,如果这部分货物以后用于按规定不予抵扣的项目,再将已入账的进项税额转入有关承担项目成本。

  地勘单位发生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还等减免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均应作为“补贴收入”并入地勘单位收益。即征即退的,并入当年收益;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还的,并入实际收到退税或返还税款年度的收益。

  月份终了,地勘单位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将本月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即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2)消费税地勘单位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或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以及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其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以应税消费品对外投资或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有关项目成本,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属于加工完成后直接用于销售的,计入该销售产品成本,对外销售时,不再计算应交消费税;属于加工完成后用于连续生产消费品的,先按受托方代扣代交的消费税予以抵扣,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待继续加工完成销售时,再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规定代扣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进口应税消费品应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该项进口消费品成本。出口应税消费品,属于直接出口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的,不计算应交消费税。属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外贸企业退回消费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交已退的消费税时,作相反分录。

  (3)营业税地勘单位对外提供劳务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不动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4)资源税地勘单位销售应税矿产品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自产自用的应税矿产品应交的资源税,借记“多种经营生产”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购进未税矿产品应代扣代交的资源税,应计入该矿产品成本,借记“器材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5)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6)城市维护建设税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7)所得税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8)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地勘单位按规定计算应交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当月交纳本月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当月交纳上月应交未交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未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地勘单位交纳其他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应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应交税金的种类设置明细账,其中增值税应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应按“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设置专栏。

  5.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为应交未交的税金,借方余额为多交和尚未抵扣的税金。

  第229号科目 其他应交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除应交税金以外的其他应上交的款项,如应交上级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教育费附加等。

  2.地勘单位计算应交上级主管机构的节余与收益,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其他应交上级主管机构的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计算应交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教育费附加,借记“管理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上交各项应交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款项;贷方余额,反映应交未交的款项。

  第231号科目 预提费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2.地勘单位预提的各项费用,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实际支出数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有关成本费用,不得保留余额。实际支出数大于已预提数且数额较大时,可视同待摊费用,分摊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3.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待冲转的各项预提费用;如有借方余额,则反映尚待分摊的实际支出余额。

  第241号科目 长期借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如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

  2.地勘单位借入长期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地勘单位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长期借款,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应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固定资产购建完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以及其他长期借款的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应作为当期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借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并按借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4.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待归还的各种长期借款及其已计未付的利息。

  第251号科目 长期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2.地勘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支付融资租赁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第261号科目 专项应付款

  1.本科目核算国家和上级主管机构拨给地勘单位的各种专项拨款,如科技三项费用拨款等。

  2.地勘单位收到各种专项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用途支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专项拨款项目完成报经批准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应转增地勘发展基金,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属于直接核销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按规定将专项拨款结余转增地勘发展基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专项拨款类别设置明细科目。

  第271号科目 住房周转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从各种来源取得的用于职工住房的资金。包括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经有关部门核定允许在管理费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部分,住房出售的净收入,上级主管机构下拨的住房周转金,城市住房基金的拨入,住房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等。

  地勘单位取得的住房借款,应在“长期借款”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取得的自管和委托代管住房的租金收入、住房租赁保证金、拨入的住房资金、住房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等,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地勘单位按规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借记“应付工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的代交部分)和本科目(应由本单位负担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因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应由本单位负担的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核定在管理费列支的住房周转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用住房周转金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用住房周转金支付住房维修费和管理费以及用于住房改革的其他费用性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计算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住房借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借款”科目。

  4.地勘单位购置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对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对属于应由公益金负担的部分,还应借记“公益金”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5.地勘单位出售职工住房,应区别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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