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领用、发出或报废的各种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应自本科目转入有关成本费用科目借记“地勘生产”、“间接费用”、“辅助生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蓝字登记,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
4.发出材料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可按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也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
计算、分配成本差异的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年度财务报告中加以说明。
当月材料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本月收入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计划成本)×100%
上月成本差异率=月初结存材料成本差异÷月初结存材料计划成本×100%
5.在库管材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可比照上述材料成本差异核算方法处理。
6.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各种入库材料、在库管材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核算各种入库材料、在库管材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及分摊发出材料、在库管材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各种库存材料、在库管材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反映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7.本科目应按材料、管材进行明细核算。
第133号科目 委托加工器材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材料、管材的实际成本。
2.委托加工材料、管材的实际成本,一般包括:
(1)加工中耗用材料的实际成本;
(2)支付的加工费用;
(3)支付加工材料、管材往返运杂费。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地勘单位,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管材,应同时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
3.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发送外单位加工的材料、管材的实际成本和发生的加工费用及往返运杂费;贷方核算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管材的实际成本和退回材料、管材的实际成本;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委托加工但尚未完成或尚未验收入库的材料、管材的实际成本以及发生的运杂费及加工费。
4.本科目应按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账,记录发出材料、管材的名称、数量、实际成本(或计划成本和成本差异),发生的加工费和运杂费,退回材料、管材的实际成本,以及加工完成的材料、管材的实际成本等资料。
第135号科目 产成品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及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库存的各种产成品(包括回收的矿产品,下同)的实际成本。
地勘单位及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接受外单位来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在制造修理完成,验收入库后,视同产成品,一并在本科目核算。制造或修理完成后,直接发交委托单位的代制品和代修品,可由“辅助生产”、“多种经营生产”科目直接转入“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的借方核算已经完成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以及盘盈的产成品的实际成本;贷方核算售出产成品的实际成本以及转为待处理财产的盘亏、毁损产成品的实际成本;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产成品的实际成本。
3.地勘单位自用的产成品,如税法规定需要缴纳税金的,应视同产品销售处理;不需要缴纳税金的,可将其实际成本自本科目直接转入有关科目,不作销售处理。
4.本科目应按产成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设置明细账。
5.采用赊销、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产品,并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实现的企业,可增设“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产成品发出或办妥赊销、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手续)后,将赊销或分期收款的产成品实际成本,从本科目转入“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按合同规定期限收取销售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科目,并按当期收回的价款占应收价款总额的比例计算结转已销售实现的产成品的销售成本,借记“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
第137号科目 地质成果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取得的用于市场交换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包括使用自筹资金、黄金等专项地质勘查资金贷款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和转让,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地勘单位承包社会其他委托单位的各种地质勘查工程,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2.地勘单位在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先在“地勘生产”科目进行归集,地质项目完成验收并将取得的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时,按其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对外转让自有地质成果,结转其实际成本时,借记“经营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用自有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长期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本科目;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3.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时,如转让收入大于实际成本的,按实现的转让收入,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国家基金”科目,按实现的转让收入减去实际成本的净收入,贷记“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如实现的转让收入小于或等于实际成本的,按实际的转让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时,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应按每项地质成果设置明细科目。
5.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已取得但尚未转让和尚未结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第139号科目 待摊费用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野外施工前的准备工作费用,一次领用数额较大的工具器具,一次支付数额较大的财产保险费、排污费、技术转让费、固定资产租金和修理费,集中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费,集中购入冬季取暖燃料、炉具等。
2.地勘单位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科目。各项待摊费用分期摊销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应按照待摊费用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141号科目 长期投资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地质成果投资和其他投资。
地勘单位以各种方式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多种经营企业投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取得成本入账。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3.本科目应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4.地勘单位进行股票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包括取得成本和经纪人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应按购买股票的实际成本(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对于收到购买股票时已入账的应收股利,还应贷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单位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股票投资)。
5.地勘单位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应计的利息,还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地勘单位应于会计期间终了时,计算本期应计未收利息,按面值购入的债券应计未收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按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价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平均分摊,即于各会计期间终了时,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溢价或折价金额,贷记或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当期应计利息与应分摊的溢价或折价数之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时,按本息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本金数,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数,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未计利息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6.地勘单位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不包括地质成果)向其他单位或多种经营企业投资时,应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或评估确认的价值,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实际支付的金额或投出资产的账面金额,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管材”、“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按其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地勘单位以自有地质成果向其他单位或多种经营企业投资时,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
向其他单位或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投资分得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向其他单位或多种经营企业的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和“累计折旧”科目,收回数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7.地勘单位报经批准,以国家地质成果向其他单位或多种经营企业投资时,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协议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分得的投资收益,采用成本法核算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收回本金时,按收回数,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账面数,贷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收回数与账面数的差额,借记或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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